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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峰诉被告王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0 14:06:32 浏览次数:334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7664号

王通:

    本院受理原告朱峰诉被告王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5072601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7664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峰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70元,由被告王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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