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177号
上海角斗士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金坛酿酒有限公司、张三美、王浩平、朱云峰、上海角斗士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550083859E)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浩平、张三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17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王浩平、张三美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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