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6461号
陆国建: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水北本虎五金建材店与被告陆国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6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陆国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坛区水北本虎五金建材店支付价款7000元,并赔偿该价款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支付价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39%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金坛区水北本虎五金建材店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金坛区水北本虎五金建材店负担9元,陆国建负担4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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