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虞友彬:
本院受理原告邓锁庚诉被告虞友彬、王明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001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二十一万元整并承担按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3月28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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