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云杰:
原告朱玲芳诉被告王云杰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92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朱玲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玲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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