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6231号
史宽望、蒋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祥与被告史宽望、蒋丽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6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史宽望、蒋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金祥代偿款11149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14日起以11149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偿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18元,由被告史宽望、蒋丽萍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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