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五信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海核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五信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980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2019年6月21日的《江苏五信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无效;2.依法确认被告2019年6月21日的《江苏五信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无效;3.依法判令被告撤销2019年8月29日工商变更登记与备案,并恢复至变更前状态;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4月6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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