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申14号
崔益民:
再审申请人崔成与被申请人周静美、崔益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11282617)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驳回再审申请人崔成的再审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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