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特朗美铝单板有限公司:
原告常州市远高冷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特朗美铝单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56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远高冷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63元,由原告常州市远高冷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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