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罗志祥:
原告曾锋祥诉被告罗志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罗志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锋祥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损失。二、驳回原告曾锋祥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曾锋祥负担270元,由被告罗志祥负担230元(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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