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文钉:
原告江苏元泰建材有限公司金坛薛埠分公司诉被告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陈文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文钉应给付原告江苏元泰建材有限公司金坛薛埠分公司货款人民币109805元,并承担自2021年8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09805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陈文钉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9元,由原告江苏元泰建材有限公司金坛薛埠分公司负担493元,被告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陈文钉负担1206元(上述款项原告已预缴,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缴纳上诉费人民币339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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