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5756号
常州晨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吕士顺、朱沛凤、张婷婷、朱雨轩诉被告常州晨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常州晨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吕士顺、朱沛凤、张婷婷、朱雨轩赔偿款人民币107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4200元。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3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常州晨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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