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潘跃芹:
本院受理原告卢永季与被告蒋华、潘跃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7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2021)苏0413民初876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第15行“尚需赔偿原告卢永季127969.15元”补正为“尚需赔偿原告卢永季135569.15元”;二、第7页第1行“127969.15元”补正为“135569.15元”;三、第7页第9行至第10行“由原告卢永季负担497元、被告蒋华负担31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126元”补正为“由原告卢永季负担252元、被告蒋华负担31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37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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