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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金坛区西城羽悦球馆申请执行纪明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7 11:05:01 浏览次数:599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180号

 

纪明芳:

     本院在执行金坛区西城羽悦球馆申请执行纪明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7013112)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周军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18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周军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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