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7655号
沈伟:
本院受理原告杨和生诉被告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7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和生货款人民币8500元,并支付以8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杨和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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