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洪柱:
原告陈粉平诉被告李洪柱、田卫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李洪柱、田卫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陈粉平劳务费29000元及利息3472元(利息算至2021年10月31日),合计人民币32472元,并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支付上述劳务费产生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粉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陈粉平负担220元,被告李洪柱、田卫兵负担580元;两次鉴定费用共计人民币4800元,由原告陈粉平、被告田卫兵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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