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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丰明庚诉被告尹益忠、王云、尹福生、周锡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6/8/2 17:11:40 浏览次数:795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2216号

尹益忠、王云:

    本院受理原告丰明庚诉被告尹益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3118)、王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8****6702)、尹福生、周锡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尹益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庚明庚借款本金80000元、借款期间的利息96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11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二、被告周锡琴对上述尹益忠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丰明庚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丰明庚负担498元,被告尹益忠负担99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8元。

  特此公告

 

                          二O一六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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