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宗明:
原告冯建军诉被告秦超、朱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再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撤销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2976 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冯建军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审原告冯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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