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弢:
原告何东明诉被告李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李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东明货款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弢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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