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庄锁虎: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庄锁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庄锁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返还借款本金59976.47元,并以本金59976.47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8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费用。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920元,由被告庄锁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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