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188号
王建国:
本院在执行孙小妹申请执行王建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02103810)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玉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188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驳回案外人王玉英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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