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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孙小妹申请执行王建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31 19:49:18 浏览次数:3132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188号

 

王建国:

    本院在执行孙小妹申请执行王建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02103810)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玉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188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驳回案外人王玉英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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