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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中、陈双美:
原告王洪军诉被告徐中、陈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徐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洪军借款人民币4285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24015元,合计66865元。二、驳回原告王洪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2元,由被告徐中负担。该款原告王洪军已经预交,被告徐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径付原告王洪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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