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袁琦: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琦、谢泽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袁琦、谢泽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82443.93元、并以82443.93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袁琦、谢泽明如不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数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袁琦抵押的苏 D03X62 车辆(车架号LE4GF4HB0DL228363)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2元,由被告袁琦、谢泽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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