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美帝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彭夕忠、吴霜: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美帝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彭夕忠、彭成、吴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032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及代偿利息797162.1元;2.依法判决被告偿还代被告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共计191768元;3.依法判决被告一承担原告代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利息(本金以5000000元基数,从2019年7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8.5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利息504,787.81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8.5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利息292,374.29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8.5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其他费用以191768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8.5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诉讼请求第1、2、3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3月9日上午9时15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