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178号
夏斌: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申请执行陆利民、夏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7906143031)、常州瑞博建材有限公司、金坛市海东机械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坛市海东机械配件厂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178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驳回被执行人金坛市海东机械配件厂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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