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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无端被戳瞎眼睛!
发布时间:2016/8/8 9:59:28 浏览次数:8838

  晚饭后散散步,本来是想舒展一下身心,却不想无端被一场交通事故殃及而弄瞎了一只眼睛,受伤的小王甚至都不知道该找谁索要赔偿?近日,金坛法院对王某诉黄某、张某、柳某和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秋高气爽的夜晚,晚饭后溜达溜达也是一种享受。2015年9月底的一天,王某像往常一样在家附近散步,突然间眼前一个白色物体一晃,接着眼睛就是钻心地疼,鲜血也顺着指缝流淌着。后经过多方治疗,王某视力均未恢复,经鉴定,其左眼盲目四级评定为八级伤残。是什么东西将王某的眼睛刺伤?又是谁做的呢?经过公安部门调查才真相大白。当天晚上,王某眼睛被刺伤之前20分钟左右,在附近的红绿灯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柳某驾驶轿车闯红灯时,与正常行驶的送奶工相撞,酸奶瓶散落一地。事故发生后,双方即到路边等待交警来处理,但未挪动事故车辆及地上散落物,也未放置警示标志。待王某走到附近的时候,黄某正好驾驶车辆行驶至该处,车轮胎碾压到地面上散碎的酸奶瓶,致使瓶子碎片飞溅至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的王某,致其左眼受伤。

  经公安部门鉴定,在第一起交通事故中,柳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独立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柳某车辆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警部门认定第二起事故,属于意外事故,黄某的车辆系岳父张某所有,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事故发生前该车也未年检。事故发生后,王某多方索赔无果,遂将黄某、张某、柳某和大地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四十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相关损失。原告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不能苛求其对于飞来横祸采取预先防护措施,原告对于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黄某作为驾驶员,未能做到洞察路况,安全谨慎驾驶,作为直接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本起事故属意外,车辆又未投保交强险,所以对于原告的损失由被告黄某在交强险内赔偿,超过的部分赔偿60%。黄某驾驶的轿车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推定其为车辆的所有人,该车未进行年检就借给被告黄杰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张某作为管理人、所有人具有过错,其应与被告黄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柳某无视交通规则闯红灯撞上他人致塑料瓶散落地面,事发时已19时许,被告柳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事故现场采取了诸如人员疏导、放置警示标志、三脚架、开启双闪灯等有效措施,其侵权行为致使路面散落危险物品可能造成不特定人员陷入危险境地,使得其他侵权行为与其相结合并发生危害后果成为可能,所以其侵权行为与第二起事故的发生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对原告的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超过交强险的损失由被告柳某赔偿40%为宜。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认为第二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显然交通意外事故也是交通事故的一种,所以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判决黄某和张某连带赔偿王某损失30万余元,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和柳某分别赔偿王某损失9万余元、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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