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颜以林:
原告米庆章诉被告颜以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米庆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米庆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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