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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珏昕诉被告曹佳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4 17:12:54 浏览次数:3506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曹佳豪:

    原告严珏昕诉被告曹佳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曹佳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严珏昕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2520元,由被告曹佳豪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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