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艾瑜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4 17:13:27 浏览次数:3102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艾瑜鑫: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艾瑜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艾瑜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22565.7元、保险费2653.46元,合计25219.1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5219.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8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586元,被告艾瑜鑫负担536元(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一月四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