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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柯希竹诉被告樊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4 17:14:13 浏览次数:413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樊振东:

    原告柯希竹诉被告樊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樊振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柯希竹借款1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柯希竹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元,由被告樊振东负担(该款原告柯希竹已预交,被告樊振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柯希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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