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季:
原告蒋孟春诉被告李季、冯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李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蒋孟春借款本金12969.97元并支付利息(以12969.97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2969.97元本金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蒋孟春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蒋孟春负担1732元,被告李季负担278元(该款原告蒋孟春已预交,被告李季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蒋孟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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