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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月琴诉被告王小妹、童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2/1/4 17:19:41 浏览次数:359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小妹、童文志:

    原告周月琴诉被告王小妹、童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7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周月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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