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锁娣:
原告杨锁兰诉被告储静娜、朱锁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杨锁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4元,由原告杨锁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