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丽君、吴玲锁:
原告黄夕妹诉被告王丽君、吴玲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丽君、吴玲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黄夕妹借款本金336000元,并支付以33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丽君、吴玲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夕妹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代理费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9085元,由被告王丽君、吴玲锁负担(该款原告黄夕妹已预交,被告王丽君、吴玲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黄夕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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