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蔡小群、张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58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原告王建华撤诉处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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