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6631号
罗志祥:
本院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6631号原告曾锋祥诉被告罗志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依法作出判决,原告依法提起上诉,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相关材料,其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2021)苏0413民初6631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被上诉人罗志祥支付上诉人曾锋祥劳务工资28000元并以28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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