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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芦小网、常州金坛金泽宾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琴诉被告芦小网、芦炜、常州金坛金泽宾馆有限公司、江苏金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027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576308.27元及利息(截至2012年6月21日为4578.5元,自2012年6月22日起以2576308.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三、四对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3月11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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