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邹小芳、高春荣: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邹小芳、高春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邹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代偿款185773.92元,支付保险费9222.15元,合计194996.0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94996.0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5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72元,保全费1544元,合计5916元,由被告邹小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邹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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