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腊美:
本院受理原告臧之栋诉被告李灵、朱腊美 (32042219611205050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李灵不服本院(2021)苏0413民初5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该院:一、请求依法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3民初5219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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