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3422号
陈文芬、王鹏、彭成:
本院受理原告高波诉被告陈文芬(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010X)、王鹏(身份证号码3204821991****7313)、彭成(身份证号码3204821991****28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陈文芬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及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2、被告王鹏、彭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金坛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卢云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美华、朱小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11月1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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