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丁丽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威诉被告丁丽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008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7401元,并承担以1740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03月10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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