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振亚: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胡振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0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胡振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代偿款12957.33元,支付保险费1386.58元,合计14343.9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4343.9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振亚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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