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魏广财:
原告符国勤与被告魏广财、栾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5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魏广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符国勤返还借款2万元,支付自2019年9月19日起到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以及此后到借款返还之日止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2021年2月7日之前按基数25000元计算,之后按基数2万元计算)。二、驳回符国勤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416元,由符国勤负担83元,魏广财负担3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符国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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