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雪华:
本院受理原告蔡志初诉被告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国平、张雪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99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欠款贰拾捌万捌仟元(¥288000元);二、以标的¥288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利息;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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