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世纪家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金坛区东城恒大装饰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常州世纪家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常州世纪家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坛区东城恒大装饰建材经营部货款人民币3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常州世纪家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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