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静: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华诉被告朱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由原告代付的车辆维修费1500元。二、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03月09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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