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民再2号
戴正伟:
本院受理的(2022)苏0413民再2号原审原告刘芬妹、王丽与原审被告戴正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再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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