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3641号
田正林、王小妹:
本院受理原告庄留英诉被告田正林(身份证号码3210871966****0218)、王小妹(身份证号码3204821964****534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田正林、王小妹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2万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4年8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金坛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卢云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美华、朱小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11月2日10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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