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石岳:
原告陈志成诉被告石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石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陈志成购车款人民币159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以15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0元,由被告石岳负担(该诉讼费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径付原告)。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缴纳上诉费人民币34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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