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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慈溪市匡堰高星电器配件厂申请执行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 13:29:50 浏览次数:344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193号

 

刘凯:

    本院在执行慈溪市匡堰高星电器配件厂申请执行刘凯(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0916281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金国兵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19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案外人金国兵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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