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193号
刘凯:
本院在执行慈溪市匡堰高星电器配件厂申请执行刘凯(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0916281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金国兵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19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案外人金国兵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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